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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被罚200万元 违规转让不良资产

北京9月2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让不良资产。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200万元。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对蔡云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经查,蔡云龙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是该行违规资产转让行为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拟对蔡云龙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蔡云龙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银保监罚告字〔2023〕8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出,请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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